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34号
申请人:**前,男,生于1984年10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2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628031676。
法定代表人:***。
**前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8424.3元(1.户名: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账号:12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路支行;2.户名: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号:020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良乡分理处)。**前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8424.3元(1.户名: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账号:12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路支行;2.户名: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号:020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良乡分理处)。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前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