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33民初300-1号
原告王**、***与被告易县创能太阳能有限公司、易县冀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三被申请人名下存款共计100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01306000000012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三被申请人易县创能太阳能有限公司、易县冀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万元,查封期限一年(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易县创能太阳能有限公司、易县冀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铁庄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