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6456号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
法定代表人:武文祥。
被告: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北区铂悦景苑底商1楼1单元2-11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
被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石油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左鹏强。
被告:上海古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058号。
法定代表人:徐英龙。
上列当事人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贡 政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伊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