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科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民初655号 原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石油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5851773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科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北街84号27幢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H7M17F。 法定代表人:黄孜宏。 原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科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