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晟泰船舶配件有限公司、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498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晟泰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扬州路以北,**置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94BWBY2H。 法定代表人:赵淑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1号维多利亚湾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735774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石油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5851773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晟泰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81民初7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2594003.02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105元(包含扣转执行费2834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查封被执行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开发区汉江路1号内56栋1**502户、601户、705户的三套房产,查封期限为2023年3月9日至2026年3月8日,上述房产未交付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到期前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否则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