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辖终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石油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营路9号院3号楼-1至5层01内12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上诉人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远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7民初374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国电远鹏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不同的合同类型,一审法院裁定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做广义理解是不正确的,其扩大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含义,产生纠纷后应适用不同的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建设工程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就完成商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目标进行特定的施工活动而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一审法院裁定书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做广义理解,包括建设施工工程分包合同及装饰装修合同等类型是不正确的,如果随意做狭义理解或广义理解,会损害当事人的合理预期,造成概念上的混淆,从而造成当事人的无所是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具有精准的法律规定,作为适用民法和民事法律的主体(包括法官、律师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对其概念做广义或狭义的理解。二、本案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的诉请不涉及对项目方面的争议,内容不涉及不动产纠纷,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同的案件类型,本案不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虽然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但结合被上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97341元及利息损失…”及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工程承包协议书》等,本案应属于履行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争议的内容不涉及不动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根本没有必要,反而会给当事人造成行使权利的不便,一审法院把本案争议所涉合同包含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做广义理解之内从而归属于专属管辖解决管辖法院违背了当事人的可预期性及确定性。三、约定管辖之价值在于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确定双方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具有确定性及可预期性。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后向一方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中载明了一方的地址,该地址作为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中无相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地址是该一方签订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而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因给付劳务费(工程款)而产生的纠纷,而不是因为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能广义理解建设施工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不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为专属管辖,应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涉诉合同中载明的甲方单位地址所在地(同时也是上诉人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财经路252号)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管辖的连接点,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2022)京0117民初374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天***公司对于国电远鹏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其口头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本案涉诉工程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一审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等,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因此,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
原审原告天***公司主要系以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等为主要依据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原审被告国电远鹏公司支付劳务费及利息损失等,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涉诉工程地址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故一审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虽然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
因此,国电远鹏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蔡 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法官助理 李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