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6455号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铂悦景苑底商1楼1**2-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石油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古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0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河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