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6455号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铂悦景苑底商1楼1**2-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石油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古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0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河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