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83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执行人:**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15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146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019511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状况表。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再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予以了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债权实现0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