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管道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862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经济服务中心106-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15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4民初17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94.02784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状况表。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再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债权实现0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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