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华云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启迪华云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2民初556号
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华云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华云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74元,由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萍
审判员唐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