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华云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54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启迪华云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陈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良,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巍,北京拓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多,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强,男,1976年4月7日出生。
上诉人启迪华云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启迪华云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分别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启迪华云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启迪华云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 919元,减半收取5460元,由上诉人启迪华云建设(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865元(已交纳),由上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9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鲁 南
审 判 员 张玉娜
审 判 员 石 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马文远
法 官 助 理 单海涛
书 记 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