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中民保字第01772号
提交机关襄阳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襄阳汇之结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余岗居委会余岗村****。
法定代表人杨群,总经理。
被申请人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SOHO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沈相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侠,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号。
申请人襄阳汇之结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之间因OEM代理协议所引起的仲裁纠纷中,申请人襄阳汇之结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对被申请人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0000元或其他相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3)二中民保字第0905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襄阳汇之结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查封了担保人杨崎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房屋并冻结了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一个。2013年9月29日襄阳仲裁委员会(2013)襄仲裁字第128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襄阳汇之结玻璃纤维有限公司73714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现申请人襄阳汇之结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杨崎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房屋的查封,被申请人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襄阳汇之结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杨崎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涛代理审判员姜高华代理审判员周祖继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应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