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三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三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被执行人:***,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老瓜堡西路老瓜堡三巷23-6号。
申请执行人三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辽0104民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三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立案审查期间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4执213号案的执行。
审判长 楚 晋
审判员 马振昊
审判员 苏经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倚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