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三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恢1060号
申请执行人三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创业楼4层412号。
法定代表人沈相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清波,系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德波,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秦安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执行人三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04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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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黎明
审 判 员  冯忠璞
代理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瑜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