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恢1486号 申请执行人三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三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04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