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恢1486号
申请执行人三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三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04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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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