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如与神华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304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如(曾用名王平),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神华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内0304民初356号,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神华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但被执行人神华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神华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25393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林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进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