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昌吉州天益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24执1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吉州天益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昌吉州天益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466811元(不含执行费及后续利息),未执行标的额7466811元(不含执行费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不动产登记局、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车辆管理部门名下登记的×××号江淮牌、×××号江铃全顺牌轿车已被本院委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轮侯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轮侯冻结。申请执行人昌吉州天益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昌吉州天益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仲玉新 审  判  员   张传永 审  判  员   张文杰
书  记  员   孙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