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6662号之二
原告:上海创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王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北控科技大厦2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韩小清。
被告:三门峡市晓清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白晓林。
原告上海创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晓清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巍巍
审 判 员 姜 岚
审 判 员 冯 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煜
书 记 员 赵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