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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玛纳斯县星洲水务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恢3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70369058U。 负责人:***,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玛纳斯县星洲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团结路原成职教中心二楼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31332743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路10号2号楼北控科技大厦2层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5037033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与玛纳斯县星洲水务有限公司、**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证处作出的(2021)新昌证字第721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主文为,“被申请执行人:一、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玛纳斯县星洲水务有限公司;二、保证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一、截至2021年12月21日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76,852,495.90元;二、截至2021年12月21日利息、罚息及复利人民币3,016,147.83元;三、自2021年12月22至执行完毕之日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上述利息按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0%计算(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室纪要》的相关规定,上述利率计算方式应转化为相应的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罚息安贷款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执行,即,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复利按贷款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即,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贷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四、执行公证费人民币239,605.93元;如被申请执行人在2021年12月21日后履行了还款义务,则在执行标的中相应扣减。”因被执行人玛纳斯县星洲水务有限公司、**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玛纳斯县星洲水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玛纳斯县广东地乡不动产(产权证号:新20**玛纳斯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17日止),2022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疫情原因暂无法进行评估拍卖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00元,本案债权尚余80,046,070.63元未能实现。(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用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疫情原因暂无法进行评估拍卖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可予以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新2301执恢398号案件的执行。 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