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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武穴市**环保有限公司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玉湖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6743928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穴市**环保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武穴市崔家垸太子庙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91Y0C9W.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路10号2号楼北控科技大厦2层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5037033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1182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并依(2022)鄂1182执115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市**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向武穴城投公司返还借款1896万元及利息(以189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国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2)**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武穴**环保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72050元和申请执行费86432元。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武穴市**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1)被执行人武穴市**环保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的财产信息;(2)被执行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的财产信息;(3)被执行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为京E6××**、京E××**机动车两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 3、本院通过到不动产查询了被执行人武穴市**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武穴市**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武穴市××房××乡建设局的前期投入款和补偿款2500万元; 5、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7、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武穴市**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消费。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武穴市**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