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执异587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11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波,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首层南侧及第11楼03、05-11**。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路10号2号楼北控科技大厦2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居委1号楼3**5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乡县**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城青年路西侧智慧产业园11楼1111-11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村北65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金乡县**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乡县**公司)、高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邑**公司)、***、*****环保公司、山东**公司、金乡县**公司、高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称:请求将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变更为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 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与**环保公司、山东**公司、金乡县**公司、高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京0102执10381号。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与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编号:XMGJ-CCSF-001),约定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将上述对**环保公司及担保人山东**公司、金乡县**公司、高邑**公司、保证人***、***的涉案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于2021年12月22日在《文汇报》刊登了《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综上,特请求贵院将(2021)京0102执1038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 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交资产转让合同、合同权利义务转让通知书、文汇报。 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向本院提供书面《债权转让确认函》,同意将涉案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 本院经审查查明: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与**环保公司、山东**公司、金乡县**公司、高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19)京0102民初3551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止至2019年12月3日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166250.53元,以及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登记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登记证明编号04076260000489103561,质押财产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济宁市任城区城乡生活垃圾转运工程项目合作协议》及《济宁市任城区城乡生活垃圾转运工程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项下对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不低于474万元/年期限5年的应收账款);四、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环保有限公司登记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登记证明编号04076627000489145924,质押财产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环保限公司在《山东省金乡县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投资、建设、运营(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书》及《垃圾收运服务收费合同》项下对金乡县人民政府不低于521万元/年期限5年的应收账款);五、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登记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登记证明编号04077148000489205059,质押财产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在《河北省高邑县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投资、建设、运营、移交(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书》及《垃圾收运服务收费合同》项下对金乡县人民政府不低于255万元/年期限5年的应收账款);六、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质的其持有的金乡县**环保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七、驳回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以案号(2021)京0102执10381号案件立案执行。2021年12月17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2021年12月13日,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编号:XMGJ-CCSF-001),约定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将上述对**环保公司及担保人山东**公司、金乡县**公司、高邑**公司、保证人***、***的涉案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22021年12月22日,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联合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于《文汇报》刊登了《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2年8月9日,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的债权转让行为,签订有转让合同,并已通知债务人。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出具书面确认函认可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取得上述债权。现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2021)京0102执1038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2021)京0102执1038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来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