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2执保16号之一
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
被申请人: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1×××41存款850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