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通祥保温装饰有限公司与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795号

原告:山东***保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15号16号楼1-302。

法定代表人:孙敬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航,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飞鹏。

原告山东***保温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保温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保温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保温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舒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