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795号
原告:山东***保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15号16号楼1-302。
法定代表人:孙敬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航,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飞鹏。
原告山东***保温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保温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保温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保温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舒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