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诉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民初34号之一
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北环路东首交警队东。
负责人:席宪强。
被申请人: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桥路1号院6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王飞鹏。
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诉被申请人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20)鲁1422民初3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诉被申请人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85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爱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辛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