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温材料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保597号
申请保全人:廊坊***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杜权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陈彬彬,经理。
被保全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鹏,经理。
被保全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雨,经理。
被保全人: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飞鹏,经理。
被保全人:乐陵市博奥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孟祥君,经理。
申请保全人廊坊***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市博奥泡沫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481民初1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市博奥泡沫制品有限公司1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乐陵市博奥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账号3700********_1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3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孟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