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塑业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1403号
申请人:青州***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益都街道南河东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34454671X0。
法定代表人:刘子睿,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12MA3DHD061。
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被申请人: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桥路1号院6号楼50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50765656063。
法定代表人:王飞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涂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刁镇街道化工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81553734047R
法定代表人:贾现财,总经理。
申请人青州***塑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涂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州***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涂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州***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友邦众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涂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栗伟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秦方洁
书 记 员 王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