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民申2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公司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均,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均之妻),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语,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安公司)、*国语、**均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6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亚泰公司申请再审称,*国语与**均签订的协议上所谓“如数理赔”指的是依据侵权法规定依法划分双方责任的情况下确认*国语以及**均应当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然后由*国语在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即便*国语签字如数理赔,也仅仅是*国语的个人行为,不应由亚泰公司承担这一协议后果。同时,**均作为一名电焊工,漠视自身安全,应承担自身受伤的直接主要责任,而非二审所认定的轻微过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均、住安公司、*国语提交意见称:亚泰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国语和**均协议中约定“待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再按等级和理赔项目计算,如数理赔”的表述认定*国语自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亚泰公司主张该协议意在“划分责任的情况下确认各自责任”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至于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因**均仅主张*国语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前述协议的基础上,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即结合本案脚手架、现场*国语提供的监工等情节,认定受害人**均为轻微过失,判决由*国语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亚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可予认同。故亚泰公司提出本案应由**均承担主要责任,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关于住安公司、远大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理由中并未对该两公司责任承担提出异议,且原审法院已就此分别作了详细的分析阐述,理由充分、结论正确,不再赘述。综上,亚泰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洪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夏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