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1984号
申请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管印贵,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玲,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用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