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19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管印贵,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玲,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鲁0213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账户及中国工商银行02×××29账户银行存款18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02×××29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