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财保176号
申请人: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三间房村委会北1500米(通州区北空第二副食品生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何洪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方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6层612。
法定代表人:张佃成,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方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425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方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425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于俊平
审判员 张硕果
审判员 周艳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