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9100号
原告: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三间房村委会北1500米(通州区北空第二副食品生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何洪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方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6层612。
法定代表人:张佃成,经理。
原告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方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杜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虹茜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