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5659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北京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北京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方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6层612。
法定代表人:张佃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冉,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中方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故本院准许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林宇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董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