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11782号
原告:北京紫阳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方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6层6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紫阳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方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北京紫阳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紫阳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紫阳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北京紫阳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