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洪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斯大林路。
法定代表人夏洪伦,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北沙滩。
法定代表人赵洪满,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洪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机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保险、证券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8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皓
代理审判员 马玮辰
代理审判员 张 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瑜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