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建工有限公司

中机建工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62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北沙滩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再审申请人中机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关于我方未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我方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时、足额发放了**工资,并不存在拖欠工资和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1、我方实际发放给**的工资标准均超过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并按照实际发放的标准进行了发放,不存在拖欠行为,更不存在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2、餐费补贴、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均属用人单位额外发放的福利待遇,不属于工资范围,不应支持**关于这些补贴属于工资的主张;3、补贴和绩效工资数额根据**出勤、新冠疫情等实际情况发放,不违反法律法规,我方不存在拖欠行为;4、原审法院未查明我方所欠**工资差额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直接认定我方应当支付其工资差额10235.84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我方不存在任何“克扣”、“无故拖欠”或“拒不支付”**工资的恶意行为。(二)原审法院以我方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判决我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且未明确支付标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三)在我方已经提供足够证据并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关于**存在部分未休年休假、我方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未明确支付标准,并将对我方今后这种休假时间较长、符合我方作为施工企业实际情况的统一年休假制度造成毁灭性打击,最终可能损害全体职工这一切身利益。1、我方安排在春节前后统一休年假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2、我方安排在春节前后统一休年假符合我方规定;3、我方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已经根据我方统一安排享受了超长时间的年休假。综上所述,我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机公司未举证证明餐补、交通补贴、话补必须凭票报销且已经明确告知**;中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机公司取消绩效工资及各类补助的合法性,二审法院判决中机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中机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形,**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二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处理并无不当。中机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休2018年至2020年年休假,故应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中机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中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机建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屠 聪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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