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8199号
原告:中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北沙滩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工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26号三里河南一巷3号1号楼10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满族,1997年5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中工机电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机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工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中机建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机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初 淼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