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9415号
原告:河北安卡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村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北沙滩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安卡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河北安卡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安卡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安卡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