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4民初24号之一
原告:河北响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渠口镇店子务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网国际电力(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河津营村。
原告河北响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网国际电力(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响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响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响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3935元,保全费2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