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4民初24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响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渠口镇店子务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网国际电力(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河津营村。
申请人河北响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网国际电力(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9)冀1024民初24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网国际电力(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8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