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2财保15号
申请人中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9层92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27256630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固安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固安镇永定南路天顺家园小区7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予以保全(保全金额10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为其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亦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固安镇永定南路天顺家园小区7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一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