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7674号
原告:北京洲杰机电设备贸易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吉康,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洲杰机电设备贸易中心职员,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中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洲杰机电设备贸易中心与被告中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2019年7月24日,北京洲杰机电设备贸易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洲杰机电设备贸易中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洲杰机电设备贸易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常欣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