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921号
申请人:北京中建兴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桥东53号J1-024室。
法定代表人:杜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洪,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9层928室。
法定代表人:付卫华。
北京中建兴华机电有限公司与中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中建兴华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5524.5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建兴华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5524.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敬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