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怀执字第00874-1号
申请执行人众***(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庄村村委会东**米。
法定代表人王洁,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永乐大街
法定代表人韩子德,董事长。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的(2012)怀民初字第0422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众***(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0000元,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人民币40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四百零八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主执行官张春阳
执行员 胡光明
执行员 刘 颖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