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尔益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爱尔益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碧源滨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2319号
原告: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67029349,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嘉豪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史杰,董事长。
被告:河南碧源滨湖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5633346F,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大河龙城****>
法定代表人:程博。
原告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碧源滨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