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尔益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爱尔益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298号

原告: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C3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67029349。

法定代表人:王史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保家,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00018933X。

法定代表人:高建林,董事长。

原告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5元,减半收取计2547.5元,由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学智

人民陪审员  张素毓

人民陪审员  白彩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海萍

书 记 员  汤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