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尔益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爱尔益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02民初2079号
原告: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C35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史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保家,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165号。
法定代表人:温明。
原告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5160元,由原告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晓阁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