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尔益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爱尔益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4民初15491号
原告:北京爱尔益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C3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保家,北京合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爱尔益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就工程款事宜达成协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尔益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8元,由北京爱尔益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