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0538号 申请人:***,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65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205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2820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冲 审 判 员  李 佳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