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0538号
申请人:***,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65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205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2820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冲
审 判 员 李 佳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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