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4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7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高强公司)与***于2019年8月23日签订《债权转移协议》之后,北京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安德市政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高强公司支付250000元,而高强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又向安德市政公司出具《混凝土结算证明》,其中对于77505元未开发票部分的支付方式、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安德市政公司应否承担其他费用做出了单方说明。二审中,安德市政公司提交高强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其中载明高强公司与***于2020年8月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附有该《债权转让协议》的复印件。故而,一审法院应就存在两份债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以及未开发票的77505元部分的争议事项进一步审查认定,并在**欠付货款的基础上确认对应的利息。鉴于此,本案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70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2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珊珊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时 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轩
书 记 员 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