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8民特456号
申请人:北京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6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33981348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
申请人:***,男,1986年4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申请人北京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推荐),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
代理人:***(系被申请人***之妻),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
申请人北京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2月8日去世,案件应当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程序。
审 判 员 栗 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曼